根据机关(含直附属单位)教职工的申请,按照机关党委2011年6月14日机关党委会议纪要中确定的申请校内周转房排序的有关决定,机关已经将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排序,现就有关的排序说明如下:
一、计分方法,按照机关9月24日下发的通知规定,计分标准如下:
职称:中级20分,初级16分,由于本次申请中包括一名副高职称教职工,因此按照25分计入总分
职务(含待遇):科级22分,副处级25分,正处级28分
二、职称与职务的计分,当申请人同时拥有职称和职务时,取分数高的计算,不重复计算。
三、关于人口分的计算,按照本人和配偶及子女人数的总和计分,不包括父母。
四、参加工作时间,指本人进入社会工作的时间,期间再上学(指硕士)应扣除本人上学的时间;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博士上学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。如有本人参加包括志愿者在内的工作且符合有关工龄政策规定,如需修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。
五、进校时间,指本人大学(含硕士、博士)毕业后留校参加工作的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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